(2016)湘010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经营与鲁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财保3号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被申请人:鲁亮。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鲁亮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