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高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高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姜文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日诚。被告上海高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高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唯,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哲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苏光华审 判 员 陆 琴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