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木模具有限公司与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木模具有限公司,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9号原告:东莞市千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横增路**号B铺。组织机构代码为59580222-0。法定代表人:王调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智全,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培正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9832105-1。法定代表人:李进。原告东莞市千木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弹簧模具配件,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数量、单价及付款方式等,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1%支付滞纳金。原告在接受订单后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而被告在接受产品之后一直拖延付款,现累计拖欠货款共计48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及违约金14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通过确认原告发送的《销售合同》电子文件并传真回传的方式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氮气弹簧等产品;付款方式为转账或电汇;付款期限为签订合同两月后的10号前付清(其中最后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5年9月10日前付清);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原告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具2015年4月、5月、6月、7月的对账单,四份对账单合计金额48000元,被告在每份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后传真至千木公司。千木公司主张违约金以48000元为本金,按每日1%计算,统一从最后一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起(即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被告未到庭抗辩或举证证明其已于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没有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滞纳金,其实质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所有到期货款从最后一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违约金,属原告的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但约定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原告所受损失,故违约金应以不超过未付款本金48000元为限,对原告违约金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木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48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千木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80元,保全费644元,由被告广州浩铭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