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8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谌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谌晓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