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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89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谌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谌晓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