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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小全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一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全,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全犯抢劫罪、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2、被告人刘小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5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小全窜至上蔡县西大街龙潭市场,见到在此卖菜的被害人李某2(出生于1940年6月15日),以让被害人李某2帮忙办事为由,驾驶一辆黑色125型轻便摩托车将李某2带至上蔡县公路超限检测站南边路西的麦地里,将被害人李某2推倒在地,强行将李某2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2被抢的耳环价值847元。二、抢夺事实1、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汝南县罗店乡罗店村,冒充被害人苏某(出生于1941年12月20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苏金荣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罗店乡罗店街东边偏僻处,趁被害人苏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2、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汝南县张楼乡张楼集,冒充被害人王某3(出生于1931年10月14日)家的熟人,以让被害人王某3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张楼乡新庄东边偏僻处,趁被害人王某3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3、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冒充被害人蒋某(出生于1950年2月11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蒋某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水屯镇水屯街十字路口南50米处,趁被害人蒋某不注意将其一枚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被抢耳环价值921元。4、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沙河店集,冒充被害人魏某(出生于1939年12月17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魏某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沙河店镇温庄村委小李庄东北玉米地里,趁被害人魏某不注意将其一枚黄金耳环抢走。5、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板桥街,冒充被害人王某4(出生于1939年4月14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王某4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板桥镇马冲村李庄附近偏僻处,趁被害人王某4不注意将其一枚黄金耳环抢走。6、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泌阳县下碑寺乡下碑寺街,冒充被害人李某3(出生于1936年10月12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李某3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下碑寺乡李松庄北边玉米地里,趁被害人李某3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7、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上蔡县百尺乡下地关村,冒充被害人王某5(出生于1930年12月25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王某5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百尺乡西边一个机井房旁边,趁被害人王某5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8、2015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小全窜至上蔡县无量寺乡无量寺集,冒充被害人郝某(出生于1942年11月15日)家的亲戚,以让被害人郝某帮忙办事为由,驾驶一辆黑色125型轻便摩托车将郝某带至无量寺乡敬老院东边的麦地里,趁郝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郝某被抢耳环价值1734元。9、2007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小全伙同赵明丽(已判刑)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吴桥村附近,发现北大吴村村民单某(出生于1933年11月)戴有黄金耳环,便尾随其后。在行至徐楼村的路上,赵明丽经被告人刘小全指使与被害人单某攀谈。被告人刘小全乘机将被害人单某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乘坐赵明丽驾驶的摩托车逃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单某被抢的耳环价值1888元。10、2013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遂平县石寨铺镇石寨铺村,冒充被害人李某2(出生于1934年6月1日)家某1,以让被害人李某2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石寨铺村王平庄西头一条南北路上,趁被害人李某2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11、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水屯村,冒充被害人金某(出生于1931年7月4日)的亲戚,以让被害人金某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水屯镇卫生院南边的路上,趁被害人金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12、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顺河村附近,以让被害人朱某(出生于1925年11月7日)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顺河乡周庄南边的一条偏僻的小路上,趁被害人朱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和一枚黄金戒指抢走。13、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石寨铺镇贾庄村,冒充被害人徐某2(出生于1935年12月27日)家某2,将被害人徐某2骗至石寨铺镇贾庄附近偏僻处,趁被害人徐某2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14、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水屯村,冒充被害人李某4(出生于1935年8月21日)家某2,以让被害人李某4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水屯镇水屯村十字街向南500米处,趁被害人李某4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和一个银手镯抢走。15、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刘阁村,冒充被害人周某1(出生于1934年7月20日)家某2,以让被害人周某1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刘阁乡单高楼小学东约一公里处,趁被害人周某1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1被抢的黄金耳环价值1139元。16、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胡庙村,冒充被害人李某2(出生于1931年2月7日)家某2,以让被害人李某2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胡庙乡胡庙村十字街北一条路上,趁被害人李某2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17、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吴桂桥煤矿,冒充被害人张某5(出生于1947年2月17日)家某2,以让被害人张某5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古城乡吴桂桥煤矿东边的一条偏僻土路上,趁被害人张某5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5被抢的耳环价值1632元。18、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臧集街,与遂平县文城乡王庄村村民石某(出生于1940年12月27日)搭讪,被害人石某不予理睬。被告人刘小全尾随被害人石某至胡庙二中北100米处,趁被害人石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被抢的耳环价值1130元。19、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确山县刘店镇,遇见确山县刘店镇孙庄村村民吴某(出生于1926年6月6日),以让被害人吴某帮忙办事为由将吴某骗至刘店镇卫生院门前,趁被害人吴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20、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刘小全窜至上蔡县蔡都办事处井庄村周庄集,冒充被害人杨某(出生于1930年4月6日)家某2,以让被害人杨某帮忙办事为由将李某2骗至周庄集附近的一条路上,趁被害人杨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被抢的耳环价值806元。21、2010年8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小全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人民武装部东边巷子里,以让被害人付某(出生于1938年8月6日)抱小孩为由,将付某骗至上蔡县邵店乡丁楼村委三官庙村东500米左右的玉米地边,以小孩需要用黄金戒指擦胎记为由将付某的黄金戒指脱掉,趁被害人付某不备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22、2010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小全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芦岗卫生院,以让被害人周某2找人收养小孩为由,将周某2(出生于1933年9月2日)骗至上蔡县黄埠镇蔡埠口大桥东边一条乡间小路,谎称需要用黄金戒指擦胎记,将被害人周某2手上的两个黄金戒指脱掉抢走,又趁被害人周某2不备从背后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23、2011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小全窜至上蔡县城老十字街,以给被害人和玉英(出生于1942年7月19日)的亲戚介绍对象为名,将被害人和玉英骗至上蔡县苏豫中学西边千田集团售楼部东侧过道里,趁被害人和玉英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24、2011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小全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蔡都镇石像附近,以让被害人陈某2(出生于1925年8月23日)帮忙为由将其骗至无人处,趁被害人陈某2不注意将其一枚黄金戒和一对黄金耳环指抢走。25、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小全窜至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白云观市场,以让被害人刘某(出生于1947年4月5日)帮忙办事为由将其骗至上蔡县二里市场西边,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将其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全作案时所驾驶的一辆黑色125型摩托助力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作案工具黑色125型摩托助力车一辆)照片,证人李得昌、罗某、张某1、李某1、郑某、王某1、徐某1、赵某、焦某、张某2、邹某、雷某、王某2、孙某、黄某、张某3、曹某、张某4、白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苏某、王某3、蒋某、魏某、王某4、李某3、王某5、郝某、单某、李某2、金某、朱某、徐某2、李某4、周某1、张某5、石某、吴某、杨某、付某、周某2、和玉英、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2、郝某、付某、周某2、和玉英、陈某2等人对被告人刘小全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小全及同案犯赵明丽的供述,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5)052号、上价证鉴(2015)159号、上价证鉴(2008)0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上)伤鉴(2015)7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刑)勘[2015]16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小全指认现场照片,本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2012)上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出所登记表、被告人刘小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价值9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全犯抢劫罪、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小全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全流窜作案、多次实施抢夺、抢劫等犯罪,且抢劫、抢夺老年人财物,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全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小全抢劫、抢夺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097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刘小全作案时所驾驶的一辆黑色125型摩托助力车一辆,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刘小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小全将其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10097元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刘小全作案时所驾驶的一辆黑色125型摩托助力车一辆(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继华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熊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