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吴菊根、周玉兰与赵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根,周玉兰,赵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219-3号原告吴菊根。原告周玉兰。被告赵玉春。原告吴菊根、周玉兰诉被告赵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菊根、周玉兰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7次向原告共计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7张借条为凭证。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据实支付每次借款自出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赵玉春因涉嫌诈骗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移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所涉借款包含在被告赵玉春涉嫌诈骗的犯罪数额中。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张的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借款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菊根、周玉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