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与被告衡俐宏、柴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衡俐宏,柴佳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建华。被告衡俐宏。被告柴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与被告衡俐宏、柴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