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钱焕与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焕,杨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930号原告:钱焕。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焕诉被告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焕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敏杰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焕撤回对被告杨敏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缓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焕承担。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