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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钱焕与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焕,杨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930号原告:钱焕。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焕诉被告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焕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敏杰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焕撤回对被告杨敏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缓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焕承担。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