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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文传与杨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传,杨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6号原告:刘文传。委托代理人:徐业富,合肥市蜀山区金元五金店员工。被告:杨庆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传与被告杨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文传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庆宇相当于558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庆宇银行存款93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任安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某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倪泽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