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关于李桂芝与张海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张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明赡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明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