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韩伟与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伟,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4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住所地常州市银杏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旭珺,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上诉人韩伟因治安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3日上午9时,韩伟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位于北港街道蒋家村委丁家村78号的房子被非法拆除,请求派出所查处。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以下简称北港派出所)接警后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询问了韩伟和相关证人,并制作了报警笔录。经调查,2014年4月2日,常州市伟业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在对前述房屋周边三户房屋(已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时,误拆了韩伟房屋。2014年4月23日,北港派出所向韩伟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韩伟因未有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韩伟不服,于2014年7月23日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24日,常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韩伟的复议申请。韩伟不服,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其举报的违法事项不依法履行进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履行职责,对其报案事项进行立案查处。原审法院认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接到韩伟报警后,及时处警并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为该案系拆迁公司误拆所致,并不存在违法行为,随即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韩伟因未有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由此可见,对于韩伟的报案,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已经履行了调查职责,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了处理结果并告知了韩伟。韩伟起诉的理由不成立。在已经对案情进行了调查的前提下,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形式不妥,内容不够严谨,存在瑕疵,应严格按照公安部法律文书要求表述,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韩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伟负担。上诉人韩伟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指令北港派出所处警时已经对上诉人举报的故意毁坏财物违法案件定了拆迁纠纷的调子,把违法案件按照拆迁纠纷来调查处理,被上诉人滥用职权,故意掩盖违法事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对上诉人举报的违法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答辩称,2014年4月3日北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北港街道蒋家村委丁家村78号:拆迁纠纷”。北港派出所即安排民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查,伟业公司承认上诉人房屋因公司未派员到场指导,具体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因不熟悉房屋结构造成涉案房屋被误拆。4月16日,伟业公司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根据调查情况,被上诉人认为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职责范围。北港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上诉人,告知上诉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合法妥善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韩伟的笔录;对伟业公司工作人员金凯、黄明跃、李伟敏、拆房队的徐仕红、韦桥的询问笔录;伟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港派出所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被毁坏的照片、行政复议决定书、四份信息公开答复书。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报警后即派民警处警,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查明情况后依法制作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李连求审判员 孙海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茹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