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某强制措施2015年11月1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49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沿省道xxx线由北向南行至13KM+100M处,遇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顺行在前追尾相撞,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经鉴定,在送检赵某的血液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