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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何世莉、胡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世莉;胡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何世莉,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胡昆,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何世莉与被执行人胡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世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昆向申请人何世莉支付货款24192元及利息14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0元(从2015年10月2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1日止,以256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承担案件受理费221元、执行费288元,以上款项共计26592元。但被执行人胡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昆的银行存款265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