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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丁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丁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02号罪犯张丁雄,又名张兰平,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桂阳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丁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六千零四十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三百一十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刑事部分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对其改判退赔财产损失二十四万五千五百四十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丁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丁雄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丁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