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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韩恩奎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恩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韩恩奎,男,满族。被执行人: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韩恩奎申请执行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保全财产待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