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郎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郎志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975号原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郎志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郎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卞志霞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