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爱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64号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源。委托代理人:张泽月,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东路,法定代表人: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爱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新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