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与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李清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李清棣,李函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1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65号。代表人:陈学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静,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世纪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清棣。被告:李函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浙江台州嘉联建设有限公司、李清棣、李函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34元,减半收取1601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