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田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0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田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刘某申请执行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田某十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某在安国市医院每月有2143元的工资收入(2015年10月份)和不等额的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田某在安国市医院收入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