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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与施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万寿村忠孝村。法定代表人:刘亦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权。委托代理人:薛卫东,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权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