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新县华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梁库、杨大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华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梁库,杨大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9-2号原告安新县华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殿英,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秀娟,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库,农民。被告杨大月,又名杨小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华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库、杨大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新县华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