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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A区01号。法定代表人权军,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许丛林,支队长。上诉人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定向采购合同》中,被告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地点“天津全华时代”是被告工作人员自行填写的,而原告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的同份合同中没有体现合同签订地,且原告主张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包头市,合同履行地也为包头市,属我院辖区。被告主张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无法律依据,且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包头市。故被告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无人飞行器系统定向采购合同》签订地点为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天津全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根据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审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当事人双方在原告办公地签订了《无人飞行器系统定向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支付被告货款873000元,被告违反合同,不仅延期交货,而且交付的飞行器系统至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多次将设备带回修改,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同时被公安交付的产品不是合同约定的“全华飞豹油动飞机”,而是“美国AF25B油动飞机”。飞机指控器也非合同约定的产品。故诉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无人飞行器系统定向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足以证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址,约定不明,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所在地即交付货物的地点在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住所地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大街25号。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常 静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宇君附:本文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