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秀香与被执行人李后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香,李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宋秀香,女,1967年1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后生,男,1963年3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后生名下住房壹间和门面壹间以及杂房(仓库)壹间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宋秀香名下,并归其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宋秀香可持本裁定书到资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