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优波与栗永祥健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优波,栗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坪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优波。被执行人栗永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镇民初字第0020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月2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给付执行标的款3000元(已兑付),下余标的款的给付方式及期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申请费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徐兴国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谌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