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党俊民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223号罪犯党俊民,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永济市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永市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俊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25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党俊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党俊民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俊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俊民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