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5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玉花与彭瑞、王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花,彭瑞,王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315号原告王玉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瑞,居民。被告王井,居民。原告王玉花与被告彭瑞、王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瑞、王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花撤回对被告彭瑞、王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婷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