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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乔志乾与飞乐威乐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乾,白龙,飞乐威乐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79号原告乔志乾,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被告白龙。被告飞乐威乐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西南院(北京贵隆鸿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马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乾与被告白龙、被告飞乐威乐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志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志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志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乔志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