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旅游度假区凤凰路北东京大道西。法定代表人李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韩良荣,董事长。上诉人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金坤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故意未将诉讼请求中的两项利息完全明确数额,部分利息未计算诉讼费及标的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规定。根据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该案实际请求的总标的额已超出1亿元人民币,且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应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诉讼标的额是指被原告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数额的总额,原审裁定以起诉之日为截止日期认定该案诉讼标的额没有超过1亿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拓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已将工程款及利息数额、应由被答辩人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被答辩人应赔偿的窝工停工损失数额予以明确,四项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合计为94906829.2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日),诉讼请求明确。答辩人起诉时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为94906829.25元,不足1亿元,且答辩人住所地处于江苏省。根据级别管辖规定,该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被答辩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后,答辩人又向原审法院另行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利息计算清单,根据该清单,即使计算到起诉一个月后的2015年12月9日,该案诉讼标的额仍不足1亿元。被答辩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系恶意拖延诉讼。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信拓公司的起诉金额,该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1亿元。海阳金坤公司关于该案实际请求的总标的额已超出1亿元人民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江苏信拓公司住所地不在山东省。根据级别管辖规定,该案尚未达到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对上诉人关于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