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六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深圳市六格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凤,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宝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巨芳,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六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六格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巧(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