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兆朝诉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保裁定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朝,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233号申请人张兆朝,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申请人张兆朝诉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兆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鲁1524财保10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