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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魏怀周与魏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周,魏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99号原告魏怀周。被告魏金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怀周诉被告魏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怀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