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温月霞、容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月霞;容怀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304-1号 申请执行人温月霞,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容怀,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务工,住龙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7月11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容怀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82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廖振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 黄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