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相伟、屈启志与屈启志、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伟,屈启志,刘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徐相伟,个体户。被告屈启志,个体户。被告刘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伟诉被告屈启志、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相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相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相伟负担。审判长 李春梅审判员 高襄元审判员 郑彩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