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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相伟、屈启志与屈启志、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伟,屈启志,刘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徐相伟,个体户。被告屈启志,个体户。被告刘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伟诉被告屈启志、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相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相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相伟负担。审判长  李春梅审判员  高襄元审判员  郑彩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