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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为昌与沈桂勇、许广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昌,沈桂勇,许广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9号原告:张为昌,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沈桂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许广连,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昌诉被告沈桂勇、许广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张为昌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广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