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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闫满顺与胡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满顺,胡庆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037号原告:闫满顺。被告:胡庆德。原告闫满顺与被告胡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满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