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闫满顺与胡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满顺,胡庆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037号原告:闫满顺。被告:胡庆德。原告闫满顺与被告胡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满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