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松升与邓兴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松升,邓兴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35号原告:于松升,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邓兴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松升诉被告邓兴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松升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于松升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苑雯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