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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字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邢晓莹与李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海,邢晓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民终字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海。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晓莹,学生。法定代理人邢立华。委托代理人朱观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李书海与被上诉人邢晓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李书海赔偿被上诉人邢晓莹各项损失11000元(已当庭履行)。二、双方就本案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邢晓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书海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米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