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苗春龙诉吕宁、刘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龙,吕宁,刘怀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453号原告:苗春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宁,男,汉族。被告:刘怀贵(曾用名:刘怀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春龙因与被告吕宁、刘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春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标的额从2243200元降至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龙撤回对被告吕宁、刘怀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春龙承担。(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额由2243200元减至1万元,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22432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4746元,故应退还24721元)。审 判 员 于 悦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