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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良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良才,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营业部)。代表人汪宁,该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良才。被执行人何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良才、何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为保全被执行人财产提供担保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使用权面积为43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襄樊国用2003第310301001-3号)。现本案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使用权面积为43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襄樊国用2003第310301001-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