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周某某,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现住址不详。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某(2004年4月1日出生)。自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其他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某(2004年4月1日出生)。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长期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婚姻证件遗失证明、敦化市公安局黄泥河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材料、公告费收据、户口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履行婚姻义务,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经本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之规定,同时参考2014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即每月3876.33元),原告主张每月500元抚养费,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他衣物用品,因无证据证明,故在案中不予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某(2004年4月1日出生)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自2016年6月至周家欢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人民陪审员 姜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蔺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