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454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叶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