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某某1,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张某某2,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1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2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雪弗兰牌轿车一辆采取查封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2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雪弗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由张某某2负责保管,不得转移、变卖、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赵长江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窦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