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0095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新民市。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辩护人嵇传志,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赵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辩护人嵇传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11日、18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白塔市场内,先后二次以每张6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淫秽光盘共计10张。2.2015年9月22日10时30分,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x号楼下其轿车内,以每张2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淫秽光盘200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局音像制品审查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及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齐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新民市司法局社会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扣押淫秽光盘205张(未随案移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壮威审 判 员 朱丽娜人民陪审员 乔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岳文祺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