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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牛某诉杜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84号原告:牛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牛某(产权证号:阜字第2013034741号)、吴允(产权证号:阜字第2013034742号)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B-02#楼204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某、吴某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B-02#楼2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阜字第2013034741号、阜字第20130347**号);二、查封被告杜某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竞男(代)附:(2016)皖1204民初284号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