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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陈与王猛、程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王猛,程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5993号原告李陈。被告王猛。被告程昂。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陈与被告王猛、程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