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辛力吉与原审原告田畅时、原审被告叶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力吉,田畅时,叶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力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畅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树民。原审被告辛力吉与原审原告田畅时、原审被告叶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绥民沙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辛力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力吉于2016年2月1日以服从原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辛力���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力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辛力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 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