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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辛力吉与原审原告田畅时、原审被告叶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力吉,田畅时,叶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力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畅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树民。原审被告辛力吉与原审原告田畅时、原审被告叶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绥民沙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辛力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力吉于2016年2月1日以服从原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辛力���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力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辛力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 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