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新军与被告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军,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吕新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郝家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姜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军与被告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