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秀贞诉王学忠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35号申请人王秀贞,女,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人王秀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学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秀贞向本院申请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妻。2004年9月14日中午,被申请人王学忠离家出走。经查找没有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十年,申请人王秀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学忠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学忠,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中专文化,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王秀贞之丈夫。被申请人王学忠系申请人王秀贞之丈夫。王学忠于2004年9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没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及中卫市公安局滨河派出所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学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王学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学忠于2004年9月15日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1年,且没音讯,其妻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学忠死亡,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王学忠下落的公告,公告的法定期间一年届满,仍无王学忠本人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学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玉萍审判员 杨泽君审判员 孙 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雍丽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