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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林志斌与李光、胡万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斌,李光,胡万青,王春龙,刘晓彤,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24号原告林志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光,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胡万青,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春龙,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晓彤,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建华,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斌与被告李光、胡万青、王春龙、刘晓彤、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林志斌负担。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