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50号原告罗某甲,女,汉族,2007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汉族,女,1985年4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2月1日,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以与被告罗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曹素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水清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